女鄰居蹭車位3年「只給1千當補償」 她急需用錢「把車位賣掉」隔天對方找上門

孫微微卻不管這麼多,說以前張大姐沒找她要不算,前不久,為了感謝張大姐讓她停車,剛剛給了張大姐1000元錢,現在不讓她停車了就要把錢還給她。


張大姐氣壞了,說這1000元是三年來使用她家車位給的租車位的錢,憑什麼還給她?孫微微卻說,張大姐家的車位是免費給她用的,這1000元錢是她為了感謝張大姐,對她的贈予,現在她有權把贈予張大姐的錢要回來。


二、法律分析


張大姐家有一個多餘的車位,而孫微微因買房產時車位已售罄,面臨停車難的問題。經雙方協商,張大姐同意孫微微臨時使用其車位。


然而,孫微微使用該車位長達三年之久,期間僅支付了1000元作為使用費。隨後,張大姐在未通知孫微微的情況下將車位轉賣他人,導致雙方矛盾激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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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雙方初始約定的法律性質


張大姐與孫微微最初關於車位使用的約定,屬於民法上的無名合同,即雙方基於真實意思表示達成的合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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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未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使用期限、費用等條款,因此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模糊。

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條的規定:當事人訂立合同,可以採用書面形式、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,應當採用書面形式。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,應當採用書面形式。


雖然口頭約定的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,但相較於書面合同,其證明難度更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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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孫微微長期佔用車位的法律評價


孫微微長期佔用張大姐家的車位,並將之視為自有車位使用,這一行為構成了對張大姐物權的侵害。

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: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,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。張大姐有權要求孫微微返還車位並支付合理的使用費。


孫微微稱,她給張大姐的1000元錢是對她表示感謝的贈予,現在張大姐把車位賣了,她停不了車,有權撤銷贈予。


從法律角度看,孫微微給張大姐的1000元這並非簡單的贈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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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民法典》第658條規定,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有權撤銷贈與。


但在本案中,孫微微使用張大姐家的車位三年之久,且有監控記錄為證,這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租賃關係。


即便沒有書面租賃協議,根據事實和證據,我們可以推斷雙方之間存在租賃關係。因此,孫女士支付的1000元錢更接近於租金,而非贈與,孫微微要求張大姐返還1000元缺乏根據。


3、張大姐轉賣車位的法律效應


有人說,張大姐在未通知孫微微的情況下直接轉賣車位,雖然不構成違法,但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,應當承擔違約責任。


根據《憲法》第十三條規定,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受到國家保護。


張大姐通過合法途徑購買了車位,並取得了產權證,這意味著車位是她的私人財產。孫微微雖然得到了臨時使用車位的許可,但這並不意味著她有權阻止張大姐對車位的合法處置,包括出售或出租。


從公平和合理的角度考慮,孫微微使用張大姐家的車位三年僅支付1000元顯然是不合理的。孫微微使用張大姐車位3年只給1000元,這不僅損害了張大姐的合法權益,也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公平交易原則。


因此,張大姐不僅有權保留這1000元作為租金,還有權要求孫微微支付剩餘的車位使用費用。


參考來源:今日頭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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